金融纠纷案件方面的几个常见问题
(九)“以贷还贷”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借款人为清偿银行贷款,与同一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以还贷,该合 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十)“名为委贷实为信贷”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因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 规定,所以应认定合同有效。
(十一)对未经资金融通中心签订的同行业拆借合同及当事人为将合同展期 而重新签订的新的拆借合同,应如何审理 ?
均可按照有效合同审理。(十二)逾期还、付款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 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
(十三)对同行业无效拆借合同,如何确定利率标准?
1996 年 5 月 17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
知》下发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十四)证券回购合同被判令无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判令回购方按同行
业拆借利率偿付利息,同行业拆借利率取消上限后,应如何判定利率标准?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是特定时期产生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 的标准仍应以国务院 1996 年 6 月 25 日国发(2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96)244 号文和 1996 年 9 月 27 日银发(1996)349 号文为依据。(十五)出票人签发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持票人以票据法律关系起诉出票人,
出票人以其与持票人无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如何处理? 出票人签发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交付卖货方,拿到该票据的人又因债权债
务关系交付他人(即持票人),由于支票空头,持票人以票据法律关系起诉出票人, 出票人以其与持票人无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6 条、第 87 条的规定,支票可以授权补记,出票人未记载支票金额或收款人的, 视为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补记的法律后果由出票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