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企业税务纠纷?
在处理税务稽查纠纷过程中,对于纳税人而言,每一个问题都必须认真研究,即对所涉及的税务稽查纠纷问题性质的界定,是属于逃避缴纳税款还是过失(核算错误);是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因为纳税人偷税与由于核算错误而造成的过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一旦被确认为犯罪,情况将更糟。所以,纳税人必须认真辨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是何种性质。
充分利用法定权利解决税务稽查纠纷
1、利用知情权了解有关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即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违法认定及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对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事先知悉的权利。
纳税人在掌握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之后,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纳税人了解税务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后,如果发现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得当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可以向税务稽查人员及时提出,建议其纠正或调整。在一定的条件下,自己出面或是请代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如要求听证等。
2、利用听证权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稽查人员的具体交涉失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一步运用自己的听证权和申辩权,把问题搞个水落石出。纳税人参与有关违章问题处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利用听证权与税务机关面对面的交换意见,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也就是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即在听证会上,纳税人有申辩的权利、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以及申请对有关证据重新核实的权利。如果纳税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税务机关复核后认为成立的,将对原拟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变更。
正确使用听证权利,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但是在实践中纳税人申请要求听证的寥寥无几,几乎放弃了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不能成立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第三十二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1、利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1)每月开票金额不超3万,免收增值税及附加税(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2)每月开票金额不超10万,免收教育费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1)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7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2)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少缴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非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3、利用年终奖缴税的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年终奖的准确叫法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个税计税方法是一种比较优惠的算法,是全年仅有的一次可以除以12计算合适税率的税收优惠。
年终奖是对企业员工们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外企普遍会使用这种方法。
企业要利用好“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主体是个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避税,可以为企业省下一大笔费用,不仅是对企业,抑或是对员工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希望每个公司都能够找到合适自己的合理避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