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彪、周平、江滨、刘玉增、郭颖:
因你们在辽宁省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有关营业部向客户非法融资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张彪、周平、江滨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二)对刘玉增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三)对郭颖给予警告。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40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王瑾,电话010-88061210,传真010-88060140),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