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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证券争议

来源:未知 作者:梁敏律师 时间:2013-06-05

  美国仲裁协会有着不同的仲裁规则,例如商业仲裁规则、证券仲裁规则和知识产权仲裁规则等。它们分别适用于审理不同性质的争议。证券仲裁规则是其中很成功的规则之一。1986年美国仲裁协会开始施行新的证券仲裁规则。新规则除进一步简化了仲裁程序,并力求保持和其它规则相一致外,它的突出特点是非常符合证券争议的非凡需要。那么,如何在AAA仲裁证券争议呢?

  美国仲裁协会证券仲裁程序及特点

  仲裁协议

  仲裁是自愿的,所以各方必须首先同意仲裁。美国仲裁协会的标准仲裁条款为:“任何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违反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或请求,须根据美国仲裁协会证券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由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这是合同各方将争议提交AAA仲裁的前提。假如没有仲裁条款,则争议各方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达成,所以其内容将比仲裁条款更加具体。

  开始仲裁

  争议发生后,如各方不能自行解决,一方可向AAA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通知另一方该方依据其权利已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将提交到美国仲裁协会的地区办公机构和被申请方。当然,提交仲裁申请的一方必须先付一定的行政治理费用给协会。费用的金额以争议额为基础计算。该费用是不可返还的。如争议金额超过50000000美元,协会会在仲裁费用上给予优惠。

  提交仲裁申请后,案件将由AAA分给一个当地称为仲裁庭行政处的办公机构,并指定相应的办公人员,由其负责监督案件从提起到结束的处理。行政处将在7天内给双方各一份仲裁申请收据和供双方选择的仲裁员名册。双方各有20天的时间来审阅该名册,划去不能接受的名字,并把名册送回行政处。

  虽然被申请人不进行答辩被视为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否认,但被申请人有权从行政处办理案件起20的期限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加速程序

  当所有各方提出的争议额除去利息和仲裁费外少于20000美元时,争议将在一个收费仅300美元的非凡加速程序下进行。在加速程序中,以电话通知有关情况,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提送各种行政文件。行政处提供该5个仲裁员的名字和个人概况。案件由这5位仲裁员中选一人为仲裁员。加速程序的开庭审理通常一天结束,裁决则在庭审完毕后10天内作出。

  如争议金额少于5000美元,则案件将视为放弃口头审理,只进行书面审理,除非一方对此予以反对。

  有关仲裁员

  仲裁员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不是协会的雇员。协会拥有55000名仲裁员。个人在申请作为协会仲裁员时,要经过协会仲裁员名册治理部门筛选。协会还定期对仲裁员进行培训。

  仲裁员人数

  规则对任何一方提出争议额在除利息和仲裁费外超过20000美元的案件要求由3个仲裁员审理和决定,其它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如争议方对仲裁员人数另有约定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仲裁员资格

  在加速程序即独任仲裁员案件中,该独任仲裁员不能属于证券业组织。在三人仲裁员案件中,只有1人可以是属于证券业。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每一方将收到一份包括两套名字的同样名单:一套包括建议的5个属于证券业的仲裁员,另一套包括建议的10个不属于证券业的仲裁员。双方对这些仲裁员给予评审,并划去认为不适合、不能接受的名字。协会将从未被划去的名字中选择三人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仲裁员从第一套证券业仲裁员中选出,另两名从第二套中选出。

  规则未对“证券业”的含义作规定。但协会通常的界定是:5年内直接或间接地被产业自律组织或SRO所属机构雇佣或作为法律顾问、咨询者、顾问或律师的人。从代表SRO或SRO所属机构实质上取得收入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其他雇员也属于证券业。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名册被送回后,行政处将比较他们建议的仲裁员名字是否双方都接受。相互接受的仲裁员由行政处来联系,看该仲裁员是否能参加仲裁。假如双方不能同意任何一个给予的名单上的仲裁员,协会有权依规则指定一个不在名单上的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

  被指定的仲裁员必须完全公正的审理案件。他有义务披露任何过去或现在与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证人和其它可能与该案有关人员的亲属或商业、个人的关系。AAA在认为所披露的关系可能影响仲裁的公正性时有权更换案件的仲裁员。

  仲裁员的酬

  仲裁员按审理时间来计收酬。在证券规则下,仲裁员被要求义务服务1天。这样可以降低当事人的仲裁费用。同时,为了吸引足够资格的仲裁员审理证券争议案件,规则规定在一个案件的进行超过1天时,由双方当事人给予仲裁员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审理时的酬。

  审理前程序

  对于较复杂的证券仲裁案件,仲裁规则提供了一种行政会议或初步审理程序。行政会议由协会高级职员组织,主要讨论指定仲裁员的技术资格和方法,酬协议,估计审理时长,开庭日期,审理地点的设施安排等。初步审理在仲裁员指导下进行,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为双方预备和出庭的较大和较复杂的案子有序的程序。所讨论的议题涉及案件请求额大小,反请求,未验证事实情况,交换材料的安排,包括任何来自专家的告,证人名单,物证的同一认定等。交换文件和其它材料的指导在庭审前程序中也要确认。

  证券仲裁规则还提供一种调解程序。调解须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进行,调解人一般非案件中指定的仲裁员。调解根据商业仲裁规则进行,无需交纳额外的处理费用。调解成功,调解人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或裁决。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成功率高达75-80%.

  6、开庭审理

  在仲裁员确定后不久案件就将安排开庭审理。审理日期通常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要至少提前14天通知。但在必要情况下,仲裁员/庭也可以自行确定开庭时间。

  依据证券仲裁规则,仲裁当事人有权委派律师或其他代表出席庭审。审理以非正式方式进行。仲裁员不受证据的严格规则约束,仲裁员在是否接受证据以及接受什么样的证据上有很大的自由。一些必须程序同法院程序相同,比如,当事人的公开陈述,证据取得及出示,交叉询问证人和证据引入。

  7、裁决

  仲裁员的裁决必须在审理结束后30天内做出,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根据证券仲裁规则,只有当事人可以延长首次到期日,协会和仲裁员都没有这种权力。开庭审理结束并不一定是审理结束,假如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后还预备了法律意见书,则审理并未正式结束。这要等到仲裁员确定的收到该意见书的最后日期才为审理结束。[page]

  裁决必须由独任仲裁员或多个仲裁员中的多数签字才生效。除非双方非凡要求,裁决一般情况下不附意见。裁决可以援引任何公平或衡平法上的及双方协议范围内的任何救济。

  8、其他

  AAA证券规则进一步保证了仲裁的快捷和低廉。例如,证券规则非凡答应使用电子交换如传真、电传、电等书面形式。在加速程序中,电话也是通知的一种方式。为降低费用和方便当事人,规则还规定一方可以通过缴纳300美元文件费的形式提起仲裁,余下的费用在协会行政处理开始后90天内支付。协会还规定对超过5000万美元的案件给予优惠收费,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对我国证券仲裁的反思

  根据证券仲裁规则,AAA每年受理300件以上的证券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几亿美元。从这方面看AAA的证券仲裁及其证券仲裁规则取得了巨大成功,尽管这得益于美国证券业的异常繁荣。我国自建立股票、债券市场以来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证券业也是飞速发展。1994年国家证券委员会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股票争议的仲裁机构。同期,STAQ交易系统的国债回购协议也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规定在标准合同中。中国证券仲裁自此开始。笔者曾为此欢欣鼓舞,也经办了中国第一起证券仲裁案。六年以来,中国股市、债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居世界前列,二板市场也开锣在即,但中国的证券仲裁依然寥寥无几。比较红火的美国证券仲裁,不能不让我们反思。

  证券仲裁的发展外部及前提条件是证券市场的繁荣。市场繁荣带来证券交易的增加和更多争议的发生。贸仲在1996、1997年商事争议仲裁大量增加并创受案量历史之最,即是缘于这一时期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增加和大量三资企业的设立。美国道琼斯指数的节节攀升,纳斯达克指数的翻倍,为美国证券仲裁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样,中国上证指数从100点到从破2000点大关,也为中国证券仲裁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与美国相比,中国并不缺少证券仲裁发展的外部条件。中国缺少的是证券仲裁的内部条件。

  从已经审理的证券仲裁案件看,中国证券仲裁适用的是贸仲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这一规则规定的程序期限较长,费用也不低,所以很难以此吸引证券争议的当事人。证券的特点是时效性强,瞬息万变。所以解决其争议的第一要求是快速。美国证券仲裁切合证券争议的特点,既快捷又低廉。无论是电话口头通知、电子交换方式送达还是在审理结束后30天内作出裁决,都保证争议快速解决。贸仲组庭后9个月结案,仲裁庭还可申请延期,这相对于证券争议而言,无疑是稍显漫长了些。

  美国证券仲裁兼顾了证券专业性和法律公正性,它很细致地规定了证券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只有一人可以从证券业人士中选定,且不能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中有一人为证券业内人士,可以使案件审理和裁决能考虑到证券业的非凡规定。同时,只能有一人又可以避免证券业内人士在一般法律熟悉上可能存在的不足,以及对同业人员可能存在的偏袒。中国证券仲裁显然考虑到了证券争议的专业性,贸仲也单列了一些证券仲裁员名单,但是否考虑了证券争议的一般法律特性呢?美国证券仲裁中这一避免证券业仲裁员熟悉偏颇的规定值得借鉴。

  方便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也是美国证券仲裁的吸引力所在。无论是先交300美元文件费应立案的规定,还是要求仲裁员义务工作一天,以及对争议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给予优惠,都体现了这一点。尽管贸仲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大功夫,经特许也可以缓交部分仲裁费,但从规定上看,贸仲在为当事人服务、方便当事人上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

  随着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证券仲裁争议的大量出现,制定一部适应证券争议特点的证券仲裁规则已经摆在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仲裁委员会眼前。在借鉴国外证券仲裁尤其是AAA证券仲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适应我国证券特点的争议解决机制和仲裁规则,必将对我国证券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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